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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指南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等,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窗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补齐,补齐后应予受理;审核内容不齐全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辖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由食品经营监管机构派出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复审。此核查登记表必须归档。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辖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工作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各县市区局初审人员和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人员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送达政务中心窗口;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给《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由初审人员将材料整理归档,办结后交档案室存档。

(三)时限:即时

办理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办公时间

 

 

备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pen.hn-fda.gov.cn),在网上提交成功后,打印相关资料到许可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