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等,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窗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补齐,补齐后应予受理;审核内容不齐全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辖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由食品经营监管机构派出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复审。此核查登记表必须归档。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辖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工作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各县市区局初审人员和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人员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送达政务中心窗口;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给《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由初审人员将材料整理归档,办结后交档案室存档。
(三)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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