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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精神统领食药监管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三处直接谈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部分,专门提及要完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分,提出要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三是在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部分,强调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一、适应更加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新常态,着力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政府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授予,这是民主法制社会的根基。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部门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职责,达到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目标,无疑是食品药品安全立法的重要使命。 

  (一)进一步明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 

  一是要解决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涵盖不全面的问题。二是要尽快解决责任主体不实的问题。据统计,我国80%的药品是通过医疗机构销售的,但是与之相适应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享受“超国民待遇”,食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监管除了能够打假,其他有关资格许可、从药行为规范等方面难有作为。要扭转这个局面,应当对医疗机构的药房也实行许可制度,这是解决医疗机构药房监管缺位的有效手段。当然,这需要《药品管理法》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才能实现对医疗机构药房的依法监管。 

  (二)建立食品药品信用法律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直接影响到食品药品安全能否得到有效监管。我国食品药品信用法律制度尚属空白,有必要加快相关立法步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是确立食品药品安全征信法律制度。征信法律主要针对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问题做出规范,但是,在开展征信活动时可能触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要注意保护。 

  二是确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信用标准是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的基础。其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信用制度建设的进程与效果。信用标准应当包括法定和允诺两项内容,其中法定事项为基本标准,具体包括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标准、道德等规范的遵守情况。允诺事项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广告、合同等形式向社会和特定人员就食品药品安全所做允诺的践行情况。 

  三是建立信用平台保障信息传达畅通制度。在信息平台建设上一定要实现从资源所有到资源利用的转变,从资源封闭到资源开放的转变。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平台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国家信用基础设施机构建立的中央数据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 

  四是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与信用披露制度。确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制度。明确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主体、披露原则、披露渠道、披露程度等制度。 

  五是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对企业的信用奖惩制度,特别是失信的惩罚制度是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建设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应当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动态监管。 

  二、适应公开透明阳光执法环境的新常态,着力规范食品药品执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决定》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着力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编制权力清单,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梳理法定职责,并对各业务科室、乡镇食药监管站所和稽查支队之间的事权进行科学划分,推进食药监管事权划分的规范化、法律化。 

  二是减少层次,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充实基层乡镇食药所的执法力量,建立食品药品执法工作联席会制度,强化食药、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通信管理等多部门合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对内实施分权,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对外主动接受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四是实施阳光执法,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公开权力清单,让群众知道食药监管部门是“干什么”的;公开管理流程、监督方式,让群众知道食药监管部门“怎么干”;公开重大决策、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监督检查情况、产品抽检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让群众知道食药监管部门“干了什么”,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司法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纠正下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建立并实行执法监督建议制度,加大系统内部层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化、制度化的管理,确定年度目标,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把提升行政效能与推进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行政效能是依法行政质量的体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事情繁杂,政策性、法律性强,工作环环相扣,既要讲求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更要追求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必须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决策、约束、监督等机制,使工作有序开展,顺畅运作。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避免和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执法、徇情违法等违法现象。要坚持城乡统筹兼顾。乡村人口多,食品药品市场隐患多,管理也相对薄弱,要突出抓好乡村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消灭盲区,消灭空白。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端窝点,抓源头,严厉查处大案要案。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涉及的工作部门比较多,因此要坚持搞好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要积极把“监管的最高境界是服务”作为依法行政的最高追求,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AB岗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切实提升行政效能,确保依法行政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推进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强化行政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在执法实践中首先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亮证、调查、制作法律文书、告知救济方式等程序,要做到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复议、经得起诉讼,坚决避免因程序原因导致的复议或诉讼败诉。 

  同时要求以政务公开为切入点,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政务公开,阳光办理。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公开处罚决定。做到“五坚持”,即:坚持开展问卷调查制度、坚持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坚持执法反馈制度,坚持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制度,坚持办结案件回访制度。提高“案件受理”、“案件调查”、“案件合议”、“案件听证”、“集体讨论”、“错案追纠”等各有关方面的执法透明度,减少办案过程中的随意性,维护执法的严肃性,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王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