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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 袁贵鑫 |
来信时间: | 2017-08-15 |
信件标题: | 湖南东辉贸易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 |
信件内容: |
2017年8月2日,我在湖南东辉贸易有限公司旗下的天猫网店:东辉家居专营店 购买了SuSen足贴,商品ID:556296446740,订单号:417393491515567,价格:158元。 收到货物后我想查明足贴是否为正品,遂发现该产品或宣传有以下问题: 1、该产品包装上无产品装包标识,为“三无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该产品未获得保健品批准文号,却在网页上宣传“温和补血气、促新陈代谢、增免疫功能”和“排毒通络、抗菌消毒”等保健治疗功效。根据《广告法》,此行为是虚假宣传行为。 3、该产品包装上宣传李湘、柳岩为SuSen的形象大使和代言人,但是经过我网上查阅,发现李湘、柳岩为鑫玺的形象大使和代言人,怀疑商家虚假宣传。 综上,该商家所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多种问题,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特此重新向贵局投诉,希望贵局能妥善处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有如下要求: 1.督促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对我进行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 2.若被投诉人不履行退一赔三的要求,则请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我; 3.对受理情况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予以我回复。 |
回复内容: |
袁贵鑫,您好! 同一投诉举报,不予重复受理 |
回复时间: | 2017-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