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其他信息

bet365亚洲平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责任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者解决矛盾纠纷。处理此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申请行政复议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当事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有关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等许可证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等许可证,或者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等有关事项进行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当事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申请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等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侵犯其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国家赔偿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当事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提出食品复检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不服的。

  (五)提出药品复检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药品抽查检验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药品抽查检验的检验结果不服的。

  (六)提出医疗器械复检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医疗器械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医疗器械检验的检验结论不服的。

  (七)提出抽样食品真实性异议审核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抽样检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

  被抽样检验食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

  (八)对人事处理决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相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当事人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对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 

  对降职决定不服的; 

  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 

  对免职决定不服的; 

  对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服的; 

  对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不服的。 

  (九)申请人事争议调解

  主要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根据人社部发〔201188号文件修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人事争议调解:

  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与所在事业单位发生争议,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主要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根据人社部发〔201188号文件修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与所在事业单位发生争议,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十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劳务派遣形式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务派遣人员或临时用工人员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的行为。处理此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主要法律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当事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1、认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2、认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涉嫌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认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涉嫌医疗器械安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涉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信息公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处理此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申请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获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

  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获悉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政府信息的(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除外)。

  (二)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进行举报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