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新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市局食品安全“护老行动”责任分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bet365亚洲平台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市局食品安全“护老行动”责任分工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局食品安全“护老行动”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7〕114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护老行动”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分工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局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局及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保障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参照市级层面方案健全完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明确机关内部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科承担全市护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市局各科室开展护老行动,组织开展全市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上报综合性的材料和信息,承担全市性会议,负责市局专题网站信息上传以及组织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全市食品生产环节护老行动工作,组织全市食品生产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汇总统计和报送全市食品生产领域护老行动相关信息。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环节护老行动工作,组织全市食品经营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汇总统计和报送全市食品经营领域护老行动相关信息。稽查支队负责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汇总统计和报送全市护老行动案件查办相关信息,发布典型案例。综合科负责将“护老行动”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负责食品、保健食品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相关工作。法规科负责护老行动工作中的法规工作。宣传应急科负责护老行动工作的新闻宣传和应急处置工作。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负责护老行动工作的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以及结果报送工作。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护老行动督查指导具体工作。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
二、部署任务、强化措施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责任科室或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责任科室或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责任科室或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责任科室或单位: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责任科室或单位: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责任科室或单位: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任科室或单位: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责任科室或单位: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责任科室或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加强源头监管。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检查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食品类别和产品品种组织生产。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有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责任科室或单位:普通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由食品生产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由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负责。)
(二)坚持过程严管。重点检查市场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虚假声称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对食品、保健食品专营店和批发单位;会议营销公司;以医院、社区和写字楼周边通过免费赠送食品、免费体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场所;以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宾馆、酒店、会场等为重点排查单位。(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由食品流通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负责,保健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由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娄星区、经开区分局负责。)
(三)严查虚假广告。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由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负责。)
(四)加强产品抽检。加强对市场上普通食品涉及保健功能声称、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12331”投诉举报集中的问题品种开展重点监督抽检;加强对会议销售、非实体经营单位、网络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经营单位作为重点抽检对象;检验项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工作方案执行。(责任科室或单位: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由综合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依据职责负责;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以及结果报送工作由市食药检所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召开全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新闻发布会。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专业机构,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等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宣传活动。广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的科普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活动;组织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制作电视(网络)公益广告和宣传片,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的动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食品、保健食品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法规制定和解释工作。(责任科室或单位:法制工作由法规科负责,新闻宣传由宣传应急科负责。)
(六)严打违法违规。严厉打击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行动期间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置。一是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责任科室或单位:案件查办由稽查支队、娄星区、经开区分局负责。)
(七)加强综合治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列为辖区内年度工作重要考核指标;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调度。全市各地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责任科室或单位:年度考核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综合科负责,消费者投诉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负责。)
四、稳步推进,加强报送。
(一)加强考核。2018年5月-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2018年1月-4月组织两次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对发现工作推不动、流于形式、市场混乱、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进行通报和曝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列为辖区内年度工作重要考核指标;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调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报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口做好信息上报,建立本区域信息通报工作体系,通过编发简报、印发文件等方式及时通报市、县市区整治工作进展。市局将分期刊发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简报,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和重大案件台账制度。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市局有关责任科室报送各项材料,报送情况汇总后将在全市通报并公开。
(1)食品生产监管科汇总本级及县市区整治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3)至省局,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张春洪,0731-88635937,57893654@qq.com。
(2)食品流通监管科汇总本级及县市区整治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5)至省局,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曹云,0731-88635935,hnfdasjec@163.com。
(3)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汇总本级及县市区案件查办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案件查办情况报表(附件6)至省局;同时,对已移送公安机关或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以及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且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写重大案件台账(附件7),与月报表一并报送。联系人:李振宏,0731-88633343,29193182@qq.com。
上述报表和台账的内容应完整,在报送省局的同时还应报一份至娄底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萍,电话:8387052,邮箱:495796408@qq.com。
附件:1.bet365亚洲平台食品安全“护老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5.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6.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7.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附件1
bet365亚洲平台食品安全
“护老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娄底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局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领导
组 长:侯迪凡 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
副组长:曾永平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成员
成 员:邓赵平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彭祥峰 市局综合科副科长
王明奇 市局法规科科长
李春容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
熊海燕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科长
陈毅宏 市局娄星分局局长
文盛高 市局经开区分局局长
魏晓鹏 市稽查支队支队长
陈喜生 市食药检所所长
肖 平 市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
周 焱 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邓赵平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副主任 :张 萍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副科长
黄海明 市局综合科副营级干部
刘晋江 市局法规科主任科员
王海萍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
刘双喜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主任科员
毛中和 市局宣传应急科科员
彭乐平 市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黄红艳 市局娄星分局副局长
张 昂 市局经开区分局副局长
曾 可 市食药检所副所长
伍 琪 市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副主任
李 然 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成 员:胡俊辉 市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邹思坤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员
刘新辉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科员
何 为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副主任科员
黄如军 市局宣传应急科工作人员
刘 敏 市局娄星分局保化股股长
肖思谦 市局经开区分局稽查大队长
廖 波 市稽查支队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安排;加强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总结推广专项整治的典型做法经验,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