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4月17日施行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由于新法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处罚起点高、处罚幅度大,基层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诸多问题,尤其是对于罚款幅度的把握、对于减轻处罚的适用等疑惑较多。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全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分必要。
2015年11月,我局启动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基准的起草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同期,政策法规处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参照我局原制定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模式,结合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起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2015年12月23日,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省局机关相关处室及各市州局、省管县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做出修改和完善。2016年4月11日,在全省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下发《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再次做出修改和完善。2016年11月4日,邀请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权基准》进行专家论证。
《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涉及:
1.裁量原则的确立。《裁量权规定》确立了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主要原则。在规定的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裁量阶次的划定。《裁量权规定》明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五个等级,并明确适用情形。
3.裁量实施程序的确定。《裁量权规定》明确,行使裁量权应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案件“办、审、定”相分离原则、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公示程序。并明确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应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拟处以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其他应当提交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提请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裁量权基准的定义。在《裁量权规定》中明确裁量权基准是指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5.裁量基准的类项。制定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255项,每一项分为编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法规、违反规章、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的规章依据、处罚内容、违法情节、裁量基准。
6.裁量划分的方式。以违法行为为主线进行裁量划分,违法行为先后顺序的表述,以《食品安全法》及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条款的先后顺序为基本脉络。对于法律责任相同的违法行为,列入到一个编码中;对法律未作规定,但规章中设定的违法行为,则单独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