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单位):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0333044X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AA7380232
法定代表人:刘映彬
地址:娄底市经济开发区中科德国工业园11栋
联系电话:0738-8256398
2017年9月30日,本局收到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YP20170276),由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供样的注射用西咪替丁(生产企业:福安药业集团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g,批号:20170106-4)经检验,其结果为“[检查]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一项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你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9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调查终结。
2017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中药仓库内未查到注射用西咪替丁(生产企业:福安药业集团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g,批号:20170106-4);你单位提供了该批药品的购进凭证、你单位的药品购销流向和你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5月24日从湖南大森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注射用西咪替丁(生产企业:福安药业集团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g,批号:20170106-4)4000瓶,购进价格为2.00元/瓶,至检查之日止已销售3939瓶,监督抽样60瓶,快检1瓶,没有库存,销售价格为2.30元/瓶,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为9059.70元(3939瓶×2.30元/kg=9059.70元),货值金额为9200.00元(4000瓶×2.30元/kg=9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编号为YP20170276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注射用西咪替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
2、湖南大森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购进该批药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
3、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入库验收单复印件1份、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流向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购进验收及销售该批药品的情况。
4、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
5、法定代表人刘映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1份、采购员金洪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洪伟的身份和与本案的关系。
6、湖南大森林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大森林医药有限公司具备有药品销售的资格。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
8、调查笔录1份,证明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的时间、数量、价格、使用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签字盖章认可,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人送达了编号为(娄)食药监药罚告〔2017〕8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了你单位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 。
本局认为: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注射用西咪替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你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59.70元;2、处该批药品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92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8259.7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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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附:相关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