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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亚洲平台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食药监药罚〔2017〕91号

  当事人(被处罚单位):娄底京都医学美容门诊部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266

  邮编:41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世光

  2017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门诊部进行了监督检查,在你门诊部一楼护肤品室冰箱及二楼手术室合格品区发现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合格药品混放在一起,处于使用状态,现场对过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对检查现场予以拍照。你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于2017年1011日立案,20171018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标示湖南斯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5盒,批准文号:S20020019,批号:20141021,规格:1ml/×6支,价格:49.5/盒,有效期:2016.09,货值金额297元(6×49.5元);标示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碘酊1瓶,批号:150211,规格:20ml,价格:2.00/瓶,有效期:2017.02.27,批准文号:H44023918,货值金额2元(1×2元);标示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紫溶液3瓶,批号:140609,规格:1%,有效期:2016/12/23批准文号:H44023922,价格:1.00/瓶,货值金额3元(3×1元);标示河北健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紫溶液2瓶,批号:150901,规格:20ml,有效期:2017.08,批准文号:H13024324,价格:1.00/瓶,货值金额2元(2×1元);标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醇注射液(PP瓶)7瓶,批号:D15092501-1,规格:250ml/50g,有效期:2017.08,批准文号:H43020481,价格:4.50/瓶,货值金额31.5元(7×4.5元);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你门诊部未及时清理,且均处于使用状态。共计货值金额为335.5元(297元+2元+2元+31.5元+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娄底京都医学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实娄底京都医学美容门诊部主体资格等情况;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1份(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来处理该案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娄底京都医学美容门诊部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等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娄底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2份、娄底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实娄底京都医学美容门诊部购进和使用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碘酊、甲紫溶液、甘露醇注射液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5娄底京都医学美容门诊部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实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品种和名称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合法手段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局于20171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娄食药监药罚告[2017] 9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同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5盒、碘酊1瓶、甲紫溶液5瓶、甘露醇注射液7瓶;

  2、   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67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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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9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