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龚志辉
住址: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清泉居委会十组
身份证号码:432501197302250070 邮编:417000
2017年11月7日,我局在对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医院进行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其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及财务凭证上显示从药店购进药品一批。经核查,娄底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负责四一八医院药品销售业务的业务员龚志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22日私自从健康南门药房(石马店、贤童店、洞新东门店)用现金购进人免疫球蛋白(静丙注)4瓶、尿素清颗粒10瓶、阿司匹林片20盒(购进价格静丙注590元/瓶、尿素清颗粒55元/瓶、阿司匹林片9元/盒,购进货值金额3090元)于当日销售到四一八医院(销售价格静丙注620元/瓶、尿素清颗粒63元/瓶、阿司匹林片15元/盒,销售货值金额3410元)。龚志辉于2017年1月2日从娄星区众福康大药房开具销售发票(没有实际发生药品销售行为)到四一八医院报账领取药品货款3410元,获进销差价320元。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销售到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违反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医院的主体资格;2、四一八医院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药品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龚志辉销售药品品种、数量、销售金额等情况; 3、龚志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华泰医药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与案件的关系; 4、对龚志辉、众福康大药房负责人王希林、四一八医院药剂科负责人严叶霞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销售药品的时间、品种、数量、金额及龚志辉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5、对四一八医院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购进销售药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等事实;6、对健康南门医药连锁贤童店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药房的购销存系统内的截图三张、药品包装图片一份证明龚志辉购进药品的价格及货值金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娄)食药监药罚告[2017]1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娄)食药监药听告[2017]107号的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销售到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药品质量问题及社会危害后果,且是在医院病患者临时急需用药而公司没有货源的情况下的行为,认定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10元; 2、处药品货值二倍即682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10230元(壹万零贰佰叁拾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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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