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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单位):娄底市中医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44717184243130211A2101
地址:娄底市乐坪西街743号
邮编:41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福如
2017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娄底市中医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财务室的付款凭证中发现四张购药发票,发票分别从长沙市雨花区林豪大药房、长沙市雨花区健泓大药房、湖南省胸科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开取,共计金额7053.05元(详见发票凭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7月22日从娄底市中心医院购进药品一批,金额:427.5元。2016年7月28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林豪大药房购进药品一批,票据金额:2908.25元。2016年7月28日从湖南省胸科医院购进药品一批,票据金额:130.8元。2016年6月25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健泓大药房购进药品一批,票据金额:3586.5元,共购进药品货值金额7053.05元。长沙市雨花区林豪大药房、长沙市雨花区健泓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为零售,是药品经营零售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所以该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不具备合法药品(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综以上情况,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药品购货凭证清单4张;
2、娄底市中医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陈福如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被委托人谢拥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对娄底市中医医院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对被委托人谢拥军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娄底市中医医院对检查情况和询问笔录无异议,并在所有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本案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11月28日调查终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娄)食药监药罚告〔2017〕1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娄)食药监药听告〔2017〕111号的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入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53.05元;
2、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即14106.1元。
罚没款共计21159.15元(贰万壹仟壹佰伍拾玖圆壹角五分)。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 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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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